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Ten Plus .、Yuen Tsz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Ten Plus .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品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137,557元(美金1,329,014.18元起訴時之匯率30.201=40,13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4,73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