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王文吉 原告與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2,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