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詠富營造有限公司、張月女、張詠勝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惟 被告詠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