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童文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247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