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楊建夫 代 理 人 朱日銓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萬元,折算為新台幣2,851,000元(以100年4月27日匯率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81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