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郭俊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柏彰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惟被告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