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熊宗枝 上原告與被告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446,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