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3,834,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