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林柏雄及大典當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利安達通運有限公司間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