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冠億企業社即王子彬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蓁 原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9,8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0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