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子東 被 告 詠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詠富營造有限公司、張月女、張詠勝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詠富營造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5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