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0號原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814元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