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木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金春間因 100年度訴字第1660號損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木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金春間因 100年度訴字第16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7,761,974元{上訴人應移轉偉兒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655股予被上訴人部分,依據卷附上開公司案卷影本所附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95年11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53314067號)載明上開公司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股份總數29,500股,每股為1,000元,是有關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55,000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股利為 5,106,974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61,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