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原 告 白麗萍 被 告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原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1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住所轄區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21日對原告發生送 達之效力。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該等裁判費用之繳納,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