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美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0號 原 告 林美伶 號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後雖已依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429號裁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 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不動產買賣行為,而依原證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貳條之約定,本件買賣總價款為45,000,000元,對兩造而言,本件訴訟之勝敗攸關系爭買賣契約全部得否履行之經濟上利害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800元 外,尚應補繳387,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