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銓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全成 訴訟代理人 詹玉鳳 被 告 陳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系爭車輛受損後修復前之所有相關照片資料到庭(包含車頭、後車廂及車廂尾門各不同角度拍攝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