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信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銓億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1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