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勝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29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4,238.89元,折合為新臺幣( 下同)733,372元(按以上訴人即被告公司100年度銷貨收入複核報告書所載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256為計算基準,參卷二第246 頁說明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