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7號原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展 訴訟代理人 林桂足 林義翔 被 告 吳政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刑事庭99年度易字第23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35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將其於101年2月29日提出之「民事補充辯論 意旨狀」繕本(含證物附表14張)以掛號郵寄被告,並將掛號回執呈送本院。 三、被告應於收受上開「民事補充辯論意旨狀」繕本後7日內, 就原告主張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匯率計算方式,具狀陳報答辯意見,並將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