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顏淑如、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顏淑如 被 告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吳宇建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破產管理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應由林永山律師為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受破產之 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4月29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破更字第1號宣告破產 ,並選任林永山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該院函在卷可稽。該破產管理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承受訴訟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開辯論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