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7號 原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君 被 告 宜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鄭純玉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