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曾國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揚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國揚企業社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上所載被告國揚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經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查結果,並無辦理商業登記,致該局無資料可提供,有該局100年5月3日中市經商字 第1000010153號函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復未據其於起訴狀 上載明被告國揚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所在地,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