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陳振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振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以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經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係確認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自民國100年3月2日起,至被上訴人原告之 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40,000元(32,000 ×12×10=3,8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