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王智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 訴 人 王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64,6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