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甘棟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被 告 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麗玲 被 告 蔡弘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和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就被告100年7月19日民事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被告應陳報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