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 萬2,1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1,3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