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受裁定人即 上 訴 人 台鎮製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泳鴻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台鎮製線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順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