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英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