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黃孟怡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賴英村 被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就長庚綜合醫院101年9月19日(101)長庚院法字第 0908號函附鑑定意見書,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