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黃孟怡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賴英村 被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4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言詞辯論狀,並載明各項請求之總額(包含醫療費用之總額、增加生活所需之總額、不能工作損失之總額、勞動力減損之總額、看護費之總額)及相關之證明文件,並請表明目前請求之總數額與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在之請求範圍有無不同,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被告於收受原告上開言詞辯論狀後,請於開庭期日前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