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林美伶、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季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伶 被 上訴人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