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07號聲 請 人 吳嚴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0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92ND00000000 │ │5 │5000│ │ ├──┼───────────────┼──────────────┼────┼───┼────┼───┤ │002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96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