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2紙,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支票編號001付款人為「日商 瑞穗實業銀行」,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日商瑞德實業銀行」,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金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日商瑞穗實業銀行 │99年12月31日 │30,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宮下俊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