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64號聲 請 人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9年10月15日│112,52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 │中分行 │ │ │ │ │ ├──┼─────────┼─────────┼──────┼──────┼──────┼──┤ │002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9年10月15日│756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 │中分行 │ │ │ │ │ ├──┼─────────┼─────────┼──────┼──────┼──────┼──┤ │003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99年10月15日│54,625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 │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