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69號聲 請 人 汎德傢俱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周立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汎德傢俱生活館周立│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100年6月30日│50,000元 │AD0000000 │ │ │ │文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