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張義益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德 被 告 蔡榮雄即大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 被 告 王雅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下午4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