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正義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