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鄒政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