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債 權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明和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