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債 權 人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3 5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現餐館、黃維剛、劉朝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發現餐館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