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錫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之用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