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陳翠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㈡確認聲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0341409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