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7號債 權 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聲請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㈢債務人中羽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經授中字第100341409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