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儉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52號債 權 人 高儉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比行銷有限公司、施俊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引民法184、185條與前述借款之原因事實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