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德隆、呂來春、卓振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66號債 權 人 王德隆 債 權 人 呂來春 債 權 人 卓振芳 號 債 權 人 陳溪 債 權 人 王美娟 債 權 人 林正信 債 權 人 陳政義 債 權 人 李玉雪 前列八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江濱、陳慧倫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對不同之債務 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