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李澂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債 權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傳宗即銘峻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施傳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足以釋明其住居所位於本院轄區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