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邱冠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債 權 人 邱冠祥 蘇芸瑩 郭晏翡 劉冠君 潘枝訓 溫瓊英 吳嘉浤 黃建華 程品華 李幸哲 曾瓊緯 蔡素香 李明真 張桂蓁 廖怡雯 范揚佑 蔡佳蓉 何宗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曾惠治、陳景皇、陳川、廖東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補債權人何宗亮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㈢確認債務人僅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或為台灣福 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曾惠治、陳景皇、陳川、 廖東漢六人?並補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