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葉一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248號債 權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1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玟郁即壹零壹巷故事屋工作室、陸育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