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何瑞騰即正新油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249號債 權 人 何瑞騰即正新油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確認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