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號債 權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債權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釋明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坤冀